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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vip太阳集团官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(修订)

发布时间:2026年10月22日 16:16 浏览次数:
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,规范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,坚持教育为主、惩戒为辅,惩教结合的原则,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,根据《教育部关于修改<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>的决定》和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,结合太阳官网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由太阳官网针对在籍学生(含本(预)科生、研究生)组织实施的各种类型、各种形式的考试。

第三条 对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,影响考试公平、公正行为的认定和处理,适用本办法。

第二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

第四条 学生违反考场纪律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认定为考试违纪,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,给予警告处分,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
(一)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按要求未放在指定位置的;

(二)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擅自交换试卷类型的;

(三)在试卷规定位置以外填写姓名、学号,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;

(四)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;

(五)在考试过程中旁窥、交头接耳、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;

(六)擅自将试卷、答卷或其他考试材料带出考场的;

(七)不服从考场管理,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的;

(八)未经监考人员同意,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;

(九)非听力考试时间佩戴耳机的;

(十)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;

(十一)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。

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认定为考试作弊,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,给予记过处分,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
(一)携带任何形式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;

(二)携带具有收发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;

(三)在课桌、衣物、身体或其他地方书写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;

(四)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的;

(五)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,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;

(六)传、接纸条,相互交换答卷或者在答卷上填写他人信息的;

(七)故意销毁试卷、答卷的;

(八)故意扰乱考场、评卷场所秩序的;

(九)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;

(十)有作弊行为,事后查实的;

(十一)威胁、侮辱考场工作人员及其他学生的;

(十二)有其他认定为作弊行为的。

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认定为考试作弊,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(一)向他人出售试卷试题或答案的;

(二)组织、参与团伙作弊的;

(三)盗窃试卷或故意隐匿、毁弃他人试卷、答卷的;

(四)有其他情节严重的作弊行为,并造成恶劣影响的。

第七条 非在校生将通报其所在单位,由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处理。学生的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,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。

第三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

第八条 违规行为的确认。

(一)监考或其他环节中发现学生实施本办法所列考试违纪、作弊行为的,应终止其违规行为并如实记录,收缴试卷和物证妥善保管,必要时进行拍照或录像作为证据保存。监考人员在《考场情况记载表》和《15vip太阳集团官网考试违规情况报告单》上如实填写学生的姓名、学号、违纪作弊具体情节,并由2名以上(含2名)监考人员或巡视员共同签字确认。

(二)《15vip太阳集团官网考试违规情况报告单》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,学生拒不签字的,由2名监考人员签字确认。

(三)考试结束后,监考人员应当在考试当日将相关材料交学院,学院于考试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《考场情况记载表》《15vip太阳集团官网考试违规情况报告单》及物证交本科生院或研究生院。

第九条  违规行为的处理。

(一)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,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、理由及依据,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。

(二)学生违规行为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,由学生所在学院或开课单位依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,本科生院或研究生院复核,报主管校领导批准;受开除学籍处分的,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,本科生院或研究生院对作弊的事实、情节等进行审核,报主管校领导审批,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。

(三)本科生院或研究生院出具处分决定书,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,并由学生本人在送达书上签字,学生拒绝签收的,以留置方式送达;已离校的,采取邮寄方式送达;难于联系的,利用学校网站、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。处分决定书送达后,学院须及时将处分送达书存根交回本科生院或研究生院存档。

  (四)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,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,根据《15vip太阳集团官网学生申诉处理办法(修订)》相关规定提出申诉。

第四章 附则

第十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、研究生院负责解释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原《15vip太阳集团官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(修订)》(民大教学〔2017〕38号)同时废止。